(2017)渝0105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刘容辛国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辛国福,刘容,重庆长松机械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04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76号。代表人:殷秋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伟、陈怡,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国福,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刘容,女,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重庆长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66号C9-1-1。法定代表人:贺家模,执行董事。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林沐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强,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辛国福、刘容、重庆长松机械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世军代理审判员 李 骏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