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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见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见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7刑初58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见生,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辩护人贺明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见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见生及其辩护人贺明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王见生驾驶粤A×××××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A×××××车由广东方向沿105国道往赣州方向行驶。20时12分左右,其驾车行驶至105国道龙南县东江小坑路段时,碰撞并碾压到横过马路的行人郭某,造成被害人郭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王见生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经龙南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王见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见生同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王见生赔偿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后事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42708.5元(含保险理赔款696708.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见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车检记录、酒精检测打印单、尸体检验记录及死亡证明、车辆信息、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能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具有自首情节。2、受害人是横穿马路,被告人没有超车,也没有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3、被告人要赡养母亲,还要抚养两个小孩子。请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见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重型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见生肇事后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处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给受害人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见生系初犯,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见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王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