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9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孙国建与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建,程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9839号原告:孙国建,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程科,男,1983年4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孙国建与被告程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孙国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国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