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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7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松波与刘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775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蒋松波,刘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石合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松波,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审被告:刘冠,住广东省从化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