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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曲比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曲比哈刚,吴宏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华,总经理。代码:91520200914654801C。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明湖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映江,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比哈刚,男,1988年10月5日生,彝族,住四川省美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宏江,男,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曲比哈刚、吴宏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6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可审 判 员  陈红梅审 判 员  黄塑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詹 淼书 记 员  董彬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