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韦汉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韦汉淑,温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5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115号。负责人:周勇,行长,住。被执行人韦汉淑,男,1961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被执行人温小兰,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韦汉淑、温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桂0125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韦汉淑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桂0125执7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韦汉淑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岭分社的存款账户,现本院需划拨该账户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韦汉淑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岭分社存款账户的冻结(韦汉淑账号:62×××37)。二、扣划被执行人韦汉淑在上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岭分社的存款7328元(韦汉淑账号:62×××37)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的账户(账号:20×××61;户名:代收贷款本息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营业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