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柏朝阳与孙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朝阳,孙祥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619号原告:柏朝阳,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孙祥英,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柏朝阳与被告孙祥英买卖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柏朝阳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朝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朝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朝阳负担。审 判 长  汪 磊人民陪审员  郑冬生人民陪审员  刘早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