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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民终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田发平、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发平,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东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发平,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林业局野三关林业站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巴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金堂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06351737-3。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原审被告:邓东林,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野三关镇麻沙坪村卫生室医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上诉人田发平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东林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发平以现在实属困难,交不出上诉费,贷款迟早要还的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发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发平撤回上诉,原审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红审判员 宋祖军审判员 马红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