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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风君与李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君,李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黑1181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君,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北安市。被执行人:李金忠,男,1962年4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风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刘凤君提出与被执行人李金忠达成和解协议,庭外自行履行,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可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