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民终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914徐汉兵与陈建、赵新忠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汉兵,陈建,赵新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9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汉兵,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新忠,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上诉人徐汉兵因与被上诉人陈建、赵新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汉兵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法院规定的期限和金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汉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谷昔伟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