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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9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可胜与柳玉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胜,柳玉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315号申请执行人王可胜,男,1971年8月23日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书院路12号。被执行人柳玉献,男,1964年12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新野县汉城街道东关社区5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可胜与被执行人柳玉献为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松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