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金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金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48号原告XX,女,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金银海,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金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六程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银海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XX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银海给付人民币17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金银海名下房产、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2544.8元,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但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将金银海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