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7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清与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武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779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清,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邓武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77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清,住四川省三合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汉忠。原审被告:邓武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法定代表人:朱杰勇。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法定代表人:张立。上诉人李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14日向上诉人李清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李清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