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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段建华、周世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建华,周世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63号申请人段建华,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马振华,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文丹,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世杰,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武路西侧天瑞街南侧六和花园3号楼东1单元9层1-10号。负责人李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鹏鹏,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段建华、申请人周世杰、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段建华诉申请人周世杰、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段建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400元,于2017年6月24日前付清。二、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支付申请人周世杰垫付的医疗费1000元,于2017年6月24日前付清。三、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段建华就本次事故不再向申请人周世杰、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纳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