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轩诗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诗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461号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薛玉楼,经理。被执行人:上海轩诗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红美,负责人。原告上海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轩诗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轩诗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轩诗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轩诗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本院至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轩诗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红美限制高消费。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键迪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轩诗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审判长 陆红根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