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郭天林与牛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天林,牛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1执243号申请执行人郭天林,男,194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惠水县和平镇,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牛国珍(又名牛兰英),女,1970年11月24日生,民族不详,住惠水县和平镇,公民身份证号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273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惠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273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卞 喆审判员 石 斌审判员 韦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德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