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丹与刘红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丹,刘红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92号原告:王丹,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告:刘红艳,女,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王丹诉被告刘红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刘红艳下落不明,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