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龚建榕、何瑞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建榕,何瑞昌,颜根英,何彦杰,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142号申请执行人:龚建榕,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何瑞昌,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执行人:颜根英,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执行人:何彦杰,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执行人: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781525-5,住所地龙游县石佛乡杜山坞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龚建榕与被执行人何瑞昌、颜根英、何彦杰、浙江杜山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除发现被执行人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待另案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97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