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5执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5执保72号申请人:谢某某,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某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价值8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依法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其他价值人民币40000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李元香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某某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志波审 判 员 佘 钦审 判 员 陈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