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满世彬、杨成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满世彬,杨成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429号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1幢。法定代表人:许基鸿。被告:满世彬,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杨成菊。女,汉族,1986年7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满世彬、杨成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满世彬、杨成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