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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满世彬、杨成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满世彬,杨成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1429号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希望大道88号1幢。法定代表人:许基鸿。被告:满世彬,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杨成菊。女,汉族,1986年7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满世彬、杨成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满世彬、杨成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泸州新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晓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