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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0执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孙秀华、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华,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0执1608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华,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天山二路278号。组织机构代码:78756129-X。法定代表人管敦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华与被执行人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商初字第106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