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嫩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邵迎利与李秀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迎利,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嫩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邵迎利,男,1980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88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邵迎利申请执行李秀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