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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振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振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098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芹芹,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凡,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振宇,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振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得上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仲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