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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执异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马俊平、马成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马俊平,马成文,王文娟,刘相峰,单永红,马成武,马兰花,杨立民,马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4执异95号案外人:李耀文,男,1974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诚,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马俊平,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马成文,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王文娟,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刘相峰,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单永红,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马成武,男,1984年2月6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马兰花,女,1992年7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立民,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马小慧,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马成文、王文娟、刘相峰、单永红、马成武、马兰花、杨立民、马小慧、马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耀文提出执行异议,认为2017年4月17日案外人本要向高凌平支付借款267000元,但在网银操作时错误的将该款转到本案被执行人马俊平账户上。因案外人与马俊平交涉无果。案外人于事发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案外人从马俊平处得知该款被兴庆区法院冻结。为及时追回汇款,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返还案外人误汇入招商银行的267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广东辩称,首先,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冻结被执行人马俊平账户合法有效。其次,法院对进入该账户的款项当然有冻结权利。最后,人民币作为流动货币的种类物,进入法院正在执行的被执行人马俊平账户,必然认定为马俊平钱款。现案外人称该款系误打入马俊平账户要求予以返还无法律依据。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6)宁0104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确定马成文、王文娟、刘相峰、单永红、马成武、马兰花、杨立民、马小慧、马俊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刘广东偿还借款本金647223元,支付利息19445元、违约金64722.30元,共计731390.30元。2017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刘广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7)宁0104执163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成文、王文娟、刘相峰、单永红、马成武、马兰花、杨立民、马小慧、马俊平名下银行存款752651.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17年4月5日本院向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金融街支行发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分别于2017年4月5日、5月11日在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金融街支行冻结马俊平名下银行存款334960.63元。本院认为,银行开立账户实行实名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案外人称本院将其因失误转入被执行人马俊平账上的汇款予以冻结,现要求返还。该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耀文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次安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案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周文学审 判 员 王晓寰审 判 员 李霭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静书 记 员 马艳霞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