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芮建军与马法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建军,马法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148号原告芮建军,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马法宁,男,汉族,成年。原告芮建军诉被告马法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芮建军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马法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建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芮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