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廖宝文,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宝文(2016)浙0803执178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控,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没有发现其他财产。本次执行没有到位金额,查封车辆没有实际扣押。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