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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宝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廖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609号,组织机构代码:14775281-3。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被执行人廖宝文,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廖宝文(2016)浙0803执178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控,除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没有发现其他财产。本次执行没有到位金额,查封车辆没有实际扣押。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