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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抢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3刑初39号公诉机关馆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北省邢台市,住。因犯抢劫罪,2008年10月,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2年缓刑3年;因犯抢劫罪,2009年4月,被山东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4年;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抢劫罪,2016年8月5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馆陶县看守所。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以馆检公诉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夺罪、抢劫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剑英、张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馆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1、2014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临西县阳光公园看到被害人马某1骑着电动车时,遂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强行将王某骑的美兰牌电动自行车抢走,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被抢电动车价值1500元。案发后,被抢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2、2016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临西县大刘庄乡马刘庄村村西公路上,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孙某撞倒,持水果刀将孙某右手臂划伤并将孙某身上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包内有金士顿牌8G、2G优盘两个、孙某驾驶证等物品。经物价鉴定,被抢优盘共计价值58元。3、2016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馆陶县路桥乡丝窝寨村东南北路上,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截住,采用威胁手段,将李某放在前车框内的手包抢走,包内有苹果5手机一部、现金2400元。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500元。李某某将所抢现金挥霍,手机被李某某扔掉无法追回。4、2016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馆陶县路桥乡刘桃园村后街公路上,将骑的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1撞倒,持刀强行抢走张某1裤兜内OPPO-A37型号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000元。李某某将手机卖掉,得赃款300元,已挥霍。5、2016年8月3日18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馆陶县后时玉村东桥东路上,看到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马某2,遂抢夺马某2的挎包,被马某2发现并反抗,李某某在强行抢包时,将马某2和电动车摔倒在地上,致马某2腿部受伤,后李某某将马某2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500余元,朵唯A3手机一部、银行卡等物。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50元。李某某将所抢现金挥霍。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二)抢夺罪1、2016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临西县河西镇,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常某至朱庄村南先锋路上,趁常某不备,将常某前车筐内的手包抢走,包内有魅蓝NOTE手机一部,现金一百元左右。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00元。李某某将所抢现金挥霍,手机被李某某扔掉无法追回。2、2016年7月10日15时4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从临西县来到馆陶县魏僧寨镇,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睢某某至武馆路马头路口北300米处时,趁睢某某不备,将睢某某手包抢走,手包内有300元现金,vivoX6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700元。李某某将所抢现金挥霍,手机被李某某丢失无法追回。3、2016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临西县来到馆陶县魏僧寨镇,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周某至油寨信用社西侯庄村北路上,趁周某不备,将周某裤子后兜内的一部OPPOR9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730元。李某某将所抢手机销赃后得赃款800元,已挥霍。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夺、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一)2014年10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临西县阳光公园看到被害人马某1骑着电动车时,遂持刀威胁被害人王某,强行将王某骑的美兰牌电动自行车抢走,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被抢电动车价值1500元。案发后,被抢电动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阳光公园碰到一个骑电车的男孩,其就想抢他的电车,因为那里有摄像头,其就先让那个男孩送其到北湖公园,在半路上,给他要钥匙,他不给,还求其,其把他从电动车上拽下来,强行夺过他的电动车钥匙,把他电动车骑走了。电动车被父亲交给公安机关了,没有去公安机关投案,一直在外面跑着。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4年10月19日下午两点半左右,其骑着电动车去北湖公园玩,在其和其同学在玩的时候,一个大约三十多岁的男的一直站在其们旁边看其们,过了一会,他说用用其的手机,后来他让其用电动车送他一截,其就骑着电动车驮着他往北走,走到半路时,把其的电动车钥匙拿下来了,然后他又从兜里拿出来一把刀,用刀指着其,让其把电动车给他。他用电动车驮着其,其不让他动电动车,他就把其的电动车钥匙放在了他的兜里,其就过去抢钥匙,他把刀子放到他裤兜里用两个手搂住了其的脖子,想把其摔在地上,其挣脱了,就喊救命。他就把钥匙给其了,推着其的电动车就跑了。那个人手背大拇指后面的地方纹着两个心型一个箭的图案,有一个手指头上纹着一个戒指。那个手忘记了。3、证人证言(1)证人廖某证明,2014年10月19日14时许,其和王某在临西县阳光大街阳光公园内玩,一名男子向其们走过来,问王某有没有手机,说打个电话,王某说手机没电了,他就从王某手里把手机抢过去,看手机真没电,就把手机装他口袋内,他说你俩把我送到水上公园去,到了以后我就把手机给你。其骑着其的电动车,王某骑着他的电动车驮着那名男子往水上公园走,其们走到阳光大街西边往三教堂的小公路时,他在路边解完手,说不去水上公园了,回去吧。其们就往回走,走了一会,他就从王某的电动车上下来,把王某电动车的钥匙拔下来了,然后从兜里拿出一把刀子来,他跟王某说你过来其给你说点事。王某说我不去,有事往大道上说去,他把刀子装口袋里,王某从他手中把电动车的钥匙夺了过来,他就走到王某身边想用胳膊搂住王某,王某躲了一下没有搂住,其就骑着电动车跑了,王某跟着其在后边跑,那名男子推着电动车往北跑了。他的手上有一剑穿双心的纹身和一个戒指的纹身,具体哪个手上记不清了。(2)证人徐某1(王某母亲)证明,被抢劫电动车是2014年6月份购买的,是一辆红色美兰牌电动自行车。(3)李某1(李某某父亲)证明,证实李某某身上有纹身,手背虎口上边有一剑穿心的纹身,其中一个手指头上还纹着一个戒指。并证实李某某2008因抢劫摩托车被判过刑。同时还证实将李某某2014年10月20左右推回家的一辆美兰牌电动车交给公安机关,电动车没有脚蹬,前边一个大踏板,李某某说是跟别人换着骑的。4、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馆价认字2016(91)号价格认证意见,认证被抢美兰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00元。5、书证(1)受案登记表在卷。(2)扣押物品清单、返还清单及电动车照片在卷。6、王某辨认笔录在卷。(二)2016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临西县大刘庄乡马刘庄村村西公路上,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孙某撞倒,持水果刀将孙某右手臂划伤并将孙某身上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包内有金士顿牌8G、2G优盘两个、孙某驾驶证等物品。经物价鉴定,被抢优盘共计价值5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具体日期记不准了,其骑着“小辉辉”的黑色弯梁坤式摩托车从童村汽车站向东看到了一个骑电动车背着小背包的妇女,其跟着她顺着河西镇的路向东走,走到向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新修的公路路口向南走,走没多远向东拐上了一条东西小公路,其追上她抢她的黑色包,其记着把背包带拽断了抢走的,包内有一个红色优盘、驾驶证、一串钥匙、几元钱纸币和硬币。其把优盘拿回其家放在卧室梳妆台下的抽屉里了,把其余的东西都扔到去河西镇的路边了。2、被害人孙某的陈述,2016年5月5日下午两点五十多,其骑着电动车从童村自西向东到马刘庄小学上班,走到马刘庄村西东西公路上,距离马刘庄村路口还有100米左右时,从其左后面过来一个骑着摩托车的男子,他骑着摩托车撞到其的电动车上,把其和电动车都摔倒在地上。骑摩托车的那个男子把摩托车支在路上,过来抓在其肩膀上斜挂的背包,因为包在其身上斜挂着,其也抓着包,他从兜内拿出来一个折叠水果刀,在其右手前手臂上划了一道,说:“把包给我,不给就攮死你”。说着就拿水果刀把背包的带给划断了,拿了包就骑上摩托车从马刘庄村口向北跑了。包内有两个优盘,一个红色金士顿牌的,另一个是绿色金士顿牌的。包内还有其的现代汽车钥匙、家门钥匙一串、其的汽车驾驶证,名字是孙某。包内还有一张邯郸市公交车卡。其被撞倒,腿部有挫伤;他拿刀在其右手臂上划了一道,现在还有疤痕。3、书证(1)受案登记表在卷。(2)红色优盘内拷贝的内容及检查笔录在卷。4、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馆价认字2016(89)号价格认证意见,认证被抢金士顿牌优盘共计价值58元。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方位图及照片在卷(三)2016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在馆陶县路桥乡丝窝寨村东南北路上,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李某截住,采用威胁手段,将李某放在前车框内的手包抢走,包内有苹果5手机一部、现金2400元。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500元。李某某将所抢现金挥霍,手机被李某某扔掉无法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骑着摩托车到卫东抢东西,在卫东向南的路上找目标抢东西,没有找到,在一个村里向东走的小路上,碰到一个骑着电动自行车的妇女,她前车筐内有一个手包,其就又调头向西,再向南拐弯后追上这个骑电动车的妇女,把摩托车停在那个妇女的前面,那个妇女骑着电动车也停下,其就伸手去拿前车筐内的包,她抓住包不给其,其说:“快拿过来”。她还是不给其,其就故意掏兜想拿东西吓唬她,她看其想拿东西就松开手,把包给了其,然后其就骑着摩托车向东跑了。包内有一部白色苹果手机和充电器,现金1500元,身份证,上班的卡片。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其经过丝窝寨时,一名男子骑着红色摩托车,带着蓝色医用口罩,从后面跟了上来,把摩托车停在其前面,挡住路把其截停了,其就停下来,用手扶着电动车,这个男把摩托车支在路上,问其用的什么手机,其说用的苹果5,他让其把包给他,其没给,他从兜里拿出来个十来公分的东西像刀一样,其害怕了,就从车筐里把包拿出来递给他了。被抢的包是棕色的,包里有2400现金,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正面屏幕有碎裂,背面的膜又一条条的裂纹。3、受案登记表在卷。4、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馆价认字2016(69)号价格认证意见,认证被抢苹果5手机价值500元。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在卷。(四)2016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馆陶县,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1至路桥乡刘桃园村后街公路上,李某某骑摩托车将张某1撞倒,持刀强行抢走张某1裤兜内OPPO-A37型号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李某某将手机卖掉,得赃款300元,已挥霍。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一天下午,其骑着125摩托车来魏僧寨镇附近抢东西,在那看到一个骑电动车带着一个八九岁男孩的妇女,这妇女后裤兜里有部手机,其就在后边跟着她向北走,走到过了抢OPPOR9那手机十字路口北边一个小路口,那妇女向东拐到了条小公路,其追上她,伸手抢她裤兜里的手机,她发觉用手护,摩托车和电动车都进到路南的玉米地里了,电动车倒到玉米地里,摩托车也熄火了,其把摩托车推到路上,向这个妇女要手机,她把手机给其,其就骑着摩托车跑了。抢了一部黄色OPPO智能手机,在临西县城广场附近把手机卖给上次收手机的人了,卖了300元,钱其花了。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2016年7月28日下午2点多钟,骑摩托车带着七岁的儿子朱发硕顺武馆路向北走回家,在走刘桃园后街路口向东拐,走了有一百米左右的时候,从其身后过来一辆摩托车,感觉有人掏其放在短裤后兜里的手机,其扭头看到一骑摩托车的男子跟着其,其就用手把后兜护住了,在其用手护住后兜的时候,摩托车从其身后把其连人带车顶进了路南侧的玉米地里,那个男子也跟着其进了地里,那个男子说你把手机给我能咋地呀。其把其儿子抱起来,那个男的从右边裤兜里掏出一把黑色长有十厘米的刀,指着其说:把手机拿过来。其看他手里有刀,怕伤着其和孩子,就把手机交到了他的左手里,然后他就骑着摩托车走了。被抢的是一部玫瑰金OPPOA37手机,2016年7月10日花了1200元购买的。3、受案登记表在卷。4、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馆价认字2016(87)号价格认证意见,认证被抢OPPO-A37手机价值1000元。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在卷。(五)、2016年8月3日18时,被告人李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馆陶县,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马某2至后时某东桥东路上,李某某在抢夺马某2的挎包时,被马某2发现并反抗,李某某在强行抢包时,将马某2和电动车摔倒在地上,致马某2腿部受伤,后李某某将马某2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500余元,朵唯A3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耳机、充电器等物。李某某将所抢现金挥霍。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850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8月24日的供述,距离现在两、三天以前的下午五点多,其骑着摩托车在卫东镇上找机会抢东西。在卫东向西的路上跟上一个骑电动车的妇女,她背着一个挎包,向西过了两个村,过了一个苹果园,到一个桥头上,还没上桥时,其跟上她,去抓她的挎包,她也看到其了,其就使劲拽她的包,把她和电动车都摔倒在地上,其抢过来包以后就向东跑,她喊:抢劫了抢劫了。其跑到卫东,又向北跑到临西。这次抢的包内有一部新的金争手机,具体品牌型号记不清楚,有一张叫“月月”的身份证,几张信用卡,充电器,还有现金四、五百元。其把手机拿回家自己使用,后来被公安局扣住了,把钱花了,把包用火点了,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扔到地里面。这几次都骑着一辆红色125摩托车,都穿着短裤、背心,都带着蓝色口罩和护臂。2、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2016年8月3日,其骑电动车回家快走到后时玉桥时,从其身后开过来一辆红色摩托车,摩托车在其左侧时,那个开摩托车的人突然就把其挎在左肩上的黄色背包拽住,想把其的包给抢走。其把电动车停下来,同时其左手也抓住了包,这时抢其包的男子说:松开、松开。其使劲拽也没把包拽过来,还被那个男的给拽倒在了地上,这个男的抢包得手后,就掉头向东逃跑。其被抢的是黄色包,包里有其花999元买的朵唯A3手机,现金500多元和一些1元硬币,还有其的身份证,三张银行卡,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其个人的社会保障卡,一副耳机,一个手机充电器,一把木梳、一张化验单等物品。其被拽倒趴在地上,小腿和膝盖都有轻微的受伤,3、书证(1)、受案登记表在卷(2)、马某2被抢朵唯手机照片及发还清单在卷。4、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馆价认字2016(70)号价格认证意见,认证被抢朵唯A3手机价值850元。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在卷。二、抢夺罪(一)2016年6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临西县河西镇朱庄村路段时,见被害人常某骑电动车在路上行驶,遂尾随常某至朱庄村南先锋路上,趁常某不备,将常某前车筐内的手包抢走,包内有魅蓝NOTE手机一部,现金一百元左右。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00元。李某某将所抢现金挥霍,手机被李某某扔掉无法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2016年8月7日的供述,两个多月以前的一天下午,具体时间记不准了。其骑着坤式摩托车从临西县城向东走,找机会抢东西。在向东到河西镇的大路上,看到一个妇女骑着电动车,她肩膀上挂着一个背包,其就想抢她的包,其跟着她,跟到大刘庄,那个妇女下道去向北的一条土路,在没人的地方,其跟上她,靠近她,趁她不注意,把他肩膀上的背包抢下来,掉头向南又顺着来的大路向东跑了。这次抢的包是一个红色的挎包,包内有一个白色魅族手机、100多元零钱、一个白色充电器、一张身份证、一张上班的卡、一个剪指甲刀。其把手机和钱拿出来,把包扔了,扔到路边了。其玩了几天手机,这个手机能自动拍照,其把手机摔了,抢来的钱花了。2、被害人常某证明,2016年6月19日19时许,其下班骑电动车从厂子回家,自东往西走,直到河西镇朱庄村南路上,因路上有坑,其走在路的南面,有一个男子骑一辆摩托车和其并排往西走,这时那个骑摩托车的男子,用一只手骑车,别一只手将其电动车车篮的包抢走了,等其反应过来的时候,那辆摩托车已经跑远了。被抢的是一个手提包,包里面有一部手机,几十元人民币,多少记不清了,防晒服。被抢手机有定位拍照功能,手机被抢后,有八张照片发到其丈夫手机上,不认识他们,还有三张定位照片。3、证人赵某1(临西县张堤村)证明: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一名青年男子到其的手机店里拿着一部手机让其看看手机是不是真的,其看了看,给他说手机应该是真的,当时这款手机没有锁着,是一部白色的魅族note2手机,7、8成新。4、受案登记表及手机内存照片在卷。5、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馆价认字2016(88)号价格认证意见,认证被抢魅蓝NOTE2手机价值300元。(二)、2016年7月10日15时45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从临西县来到馆陶县魏僧寨镇,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睢某某至武馆路马头路口北300米处时,趁睢某某不备,将睢某某手包抢走,手包内有300元现金,vivoX6手机一部。经物价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700元。李某某将所抢现金挥霍,手机被李某某丢失无法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其骑着摩托车去卫东抢东西,看见一个妇女骑着电动车向南走,左手车把上挂着一个手包,其就骑着摩托车跟着她,从卫东往南跟了有几里地,在路上跟到没人的地方,两边都是玉米地,其跟上她,趁她不注意把她的手包抢过来,然后调头朝北跑了,这次抢的包内有一个vivo手机,三百元现金,一张银行卡,把手机和钱拿出来,把包扔了,后来把手机埋到了张堤向北再向东的玉米地里,想以后拿出来卖了,不知道怎么回事找不到了,把包里的钱花了。2、被害人睢某某的陈述,2016年7月10日上午,其骑着电动车去卫东卖货,下午三点半从卫东往回走。其是顺着武馆路靠右边向南走,走到花园村南边,还没到马头路口时,从其左边跟上来一辆摩托车,一个人骑着摩托车,他靠近其,拽其左手的手包,把其左手的手包拽走,然后掉头向北跑,其骑着电动车追他了几米,他扭头骂其:“娘个逼,追啥追。”吓得其不敢再追了。然后打电话报警了。被抢一粉色皮革手包,包内有现金300元,vivoX6手机一部,内含两张手机卡,手机号分别是132××××6144、155××××0208,包内还有两张邮政银行卡。3、受案登记表在卷4、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馆价认字2016(71)号价格认证意见,认证被抢vivoX6手机价值2700元。5、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及照片在卷。(三)2016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临西县来到馆陶县魏僧寨镇,尾随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周某至油寨信用社西侯庄村北路上,趁周某不备,将周某裤子后兜内的一部OPPOR9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730元。李某某将所抢手机销赃后得赃款800元,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6年7月份的一天,其骑着摩托车去卫东抢东西,在卫东跟上一个骑电动车向北走的妇女,其看她兜里装着一部手机,就一直跟着她,从卫东向北走了四、五里地的一个路口,路口向西走,过了一个学校,又向西走了一段,用手把她兜里的手机抢过来,然后调头跑了。这次抢的是一部OPPOR9手机,其把手机卖给临西广场一个收手机的人了,卖了800元钱,卖的钱都花了。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2016年7月22日14时左右其骑电动车回宋儿庄,走到油寨信用社与油寨幼儿园中间处,听到后边有摩托车响,从其左边接近其,其以为是熟人就扭头看,这时感觉其装在红色连体衣左侧裤兜内的手机被人掏走了,其就看到一个带着蓝色口罩的男人猛打方向调头向东跑了。被抢的是oppo手机。3、受案登记表在卷。4、馆陶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馆价认字2016(72)号价格认证意见,认证被抢OPPOR9手机价值2730元。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在卷。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另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馆陶县公安局出具的李某某到案证明在卷。(2)李某某作案时开网视频录像截图在卷(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临西县公安局尖冢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李某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1000元。2012年9月6日刑满释放。(4)馆陶县公安局刑警魏僧寨中队出具的办案说明,李某某还供述在临西县抢了五次,并对其中的四次抢劫地点进行了辨认,但因与临西县、清河县公安局联系,未查到有报案记录。馆陶县公安局刑警魏僧寨中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未找到李某某供述埋到地里的手机,未找到收购赃物的男子。(5)馆陶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在卷。(6)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在卷。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在卷。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已构成抢夺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在抢劫过程中未持刀,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30年月2日4止。)二、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刚审 判 员  吴桂生人民陪审员  陈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