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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郭开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郭开坤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418号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德政路**号。负责人:霍耀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舒然,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开坤,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郭开坤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锦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先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开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清理承包原告土地范围内的相关附着物、搭建物、属于被告所有的物件等,清理费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立即将其承包原告的位于大洲文昌沙地的土地(面积:7.87亩)在履行清理后返还给原告;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5年及2016年承包金70830元(承包金按35415元/年计算)以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金额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1月16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的违约金为24523.04元);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拖欠的承包金(承包金按35415元/年的标准从2017年1月起计至土地返还原告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为5902.5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金额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1月16日起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违约金为174.01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101429.55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原告位于大洲文昌沙地的土地(面积:7.87亩),承包期从2013年3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年承包金为35415元。合同约定如被告拖欠承包金及保证金超过30天,原告可单方解除合同;被告逾期缴交承包金的,每天按所拖欠金额的1.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承包期满后,双方解除承包关系,原告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告清理相关附着物、搭建物,属被告所有的物件,被告必须配合清理,如被告不清理,归原告所有。双方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依约将土地发包给被告使用,但被告没有依约支付承包金,至今拖欠承包金76732.5元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的通知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农业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其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确认:2012年9月28日,原告(合同中称甲方)与被告(合同中称乙方)签订一份《农业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顺德区伦教大洲文昌沙地的鱼塘、土地(面积:7.87亩)用作农业种养殖;承包期限从2013年3月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年承包金总金额为35415元,2013年10个月的承包金29513元,第一期在当年的3月15日前付11805元,第二期在当年6月15日前付17708元;2014年至2016年的每年承包金35415元,第一期在当年的1月15日前付17708元,第二期当年6月15日前付17707元;2017年应缴交14个月的承包金41317元,在当年的1月15日前付清;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缴交保证金35415元。除上述约定外,合同中的第七条第(二)款约定,乙方逾期缴交承包金的,每天按所拖欠金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四)款约定,合同期满乙方逾期交回土地给甲方的,使甲方不能按时将土地给新承包方使用造成违约和新承包方损失,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且乙方从逾期交回土地之日起每天向甲方支付每亩鱼塘/土地50元作违约金。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如乙方拖欠承包金及保证金超过30天,甲方可单方解除。第九条第(三)款约定,承包期满后,甲乙双方解除承包关系,甲方须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清理相关附着物、搭建物,属乙方所有的物件,乙方必须配合清理,如乙方不清理,归甲方所有。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该承包土地,因已过承包期,青苗补偿费、地上附属物款等一切补偿归属甲方所有。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将土地交付被告使用。此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自2015年1月起的承包金,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等应诉材料。另查,原告的机构名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印章、牌匾中的名称缩写的通知》(粤农办[2007]15号),原告的印章名称缩写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及返还承包的土地的诉请。因被告自2015年1月起至今逾期向原告支付承包金,根据《农业承包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原告要求解除于2012年9月28日与被告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合同应自被告收到本案应诉材料之日即2017年4月27日起解除。根据《农业承包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被告还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大洲文昌沙地的鱼塘、土地(面积:7.87亩)的附着物、搭建物、建筑物等物品清理后(由被告自行负担清理费用)返还给原告。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承包金、违约金等诉请。被告自2015年1月起至今未能依约支付承包金给原告,显属违约,另本院确定双方解除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时间为2017年4月27日,故被告应负向原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的承包金为82182元(35415元×2年+35415元×117天/365天)。因被告迟延支付承包金,故尚应负向原告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的责任。合同中约定逾期履行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为“每天按所拖欠金额的1.5‰”,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算,折算为日利率低于双方约定的1.5‰/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结合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支付时间,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为,部分以17708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部分以17707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部分以17708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部分以17707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部分以11352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确定合同解除之日起,因被告仍然占有土地,故被告应按原合同约定的承包金标准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即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返还土地之日止,按2951.25元/月(35415元/12个月)标准及实际占有时间计算。被告逾期支付占有使用费的,还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当月占有使用费2951.25元为本金,自当月期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参照上述违约金计算方法即按年利率24%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郭开坤于2012年9月28日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于2017年4月27日起解除;二、被告郭开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大洲文昌沙地的鱼塘、土地(面积:7.87亩)上的附着物、搭建物、建筑物等物品清理后(由被告郭开坤自行负担清理费用)返还给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三、被告郭开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承包金821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部分以17708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部分以17707元为本金,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部分以17708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部分以17707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部分以11352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郭开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支付2017年4月28日至返还土地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2951.25元/月标准及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当月占有使用费2951.25元为本金,自当月期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分别按年利率24%计算);五、驳回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3元,(已由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三洲股份合作经济社预交),由被告郭开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雅周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