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675连云港友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庆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友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庆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6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友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9号名典公寓A座305室。法定代表人:朱恩志,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庆国,男,1963年4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连云港友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情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庆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8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友情物业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自愿提起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友情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友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诉人连云港友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善娟审 判 员 宋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瑞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