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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687沈广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广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68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广明,男,1986年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2008年1月因盗窃被无锡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7月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10月28日、2012年3月20日、2013年1月30日均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6月11日、2015年11月3日均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广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广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沈广明翻围墙钻窗进入昆山市张浦镇南港街道白米村XX号二楼室内,盗窃被害人石某1的黄金叶(天叶)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100元)、硬中华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45元),后因逃离现场时自己摔伤脚部而未得逞。被告人沈广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5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广明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广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沈广明对被指控的盗窃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沈广明翻围墙、钻窗进入昆山市张浦镇南港街道白米村XX号二楼室内,盗窃被害人石某1的黄金叶(天叶)香烟1包(价值人民币100元)、中华香烟1包(硬壳包装、价值人民币45元),在逃离现场时因摔伤脚部被抓获而未得逞。被告人沈广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盗香烟由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沈广明处扣押;后因办案需要,在进行鉴定过程中损耗。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广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石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石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关于卷烟鉴定损耗的说明,被告人病历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广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沈广明在实施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广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广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沈广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沈广明退赔被害人石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四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海港人民陪审员  贾青君人民陪审员  唐琴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雨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