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程某、王某等与梁致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张某,梁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727号原告:程某,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被告:梁某,男,汉族,农民,住庆城县。原告程某、王某、张某与被告梁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程某、王某、张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王某、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某、王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程某、王某、张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