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湃与被执行人李春君、张黎明、兰贺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湃,李春君,张黎明,兰贺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496号申请人刘湃,女,1973年1月6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建设路***号楼*栋*单元***室。被执行人李春君,男,1970年2月15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大地乡木匠屯村大庄道****号。被执行人张黎明,男,1976年5鱼人5日生,满族,职工,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卫生局家属楼。被执行人兰贺亮,男,1977年10月19日生,满族,无业,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税务局家属楼。申请人刘湃与被执行人李春君、张黎明、兰贺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3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2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春君、张黎明、兰贺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2951号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俊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