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廖术球与湖南晶鼎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立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武江、欧阳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婉,湖南晶鼎建材设备有限公司,陈武江,欧阳斌,湖南省立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陈兰婉,女,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湖南晶鼎建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综合楼8号。法定代表人冯新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武江,男,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欧阳斌,女,汉族,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省立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创业大厦1208-1228室。法定代表人欧阳滨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兰婉与被执行人湖南晶鼎建材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省立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武江、欧阳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潭仲裁字第197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潭中执字第277-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全部履行。现湘潭仲裁委员作出的(2015)潭仲裁字第19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湘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潭仲裁字第197号裁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