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1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艳萍与吉林市丰满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学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萍,吉林市丰满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萍,女,1965年1月20日生,汉族,吉林市丰满区农牧水利局科员,现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学校,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吴晓升,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崔杰峰,该学校副书记。申请执行人李艳萍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学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1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中小学劳动实践教育学校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艳萍人民币6360.94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王 昊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