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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马木沙与潘发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木沙,潘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马木沙,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新疆奇台县。被执行人:潘发荣,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奇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木沙与被执行人潘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发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海滨审判员  周卫家审判员  叶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