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委赔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夏金锋、商城县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金锋,商城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7)豫15委赔3号赔偿请求人:夏金锋,男,汉族,1965年8月5日出生,住商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永,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赔偿义务机关:商城县公安局,住所地:商城县城关镇商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董志刚,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晋亭,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沛然,男,该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复议机关:信阳市公安局,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二十四大街三十八号。法定代表人:侯钦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耿强,该局法制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杨发军,该局法制支队执法监督大队工作人员。夏金锋因刑事违法扣押申请商城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复议机关信阳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夏金锋以该赔偿案件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经审查,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赔偿请求人夏金锋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夏金锋撤回国家赔偿申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