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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1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唐蜀军与怀化中融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怀化中融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唐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1民再2号原审原告怀化中融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908929026。法定代表人邓永生,经理。原审被告唐蜀军,女,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迎丰中路***号。原审原告怀化中融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公司)与原审被告唐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1221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湘1221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中融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唐蜀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融公司诉称,对原审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无更改。唐蜀军未作答辩。中融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于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6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仟零柒拾万元,现借款早已到期,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本金壹仟零柒拾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被告唐蜀军于2015年4月30日、6月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柒拾万元整,并于2015年6月3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共计人民币壹仟零柒拾万元,债权确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2500000元;2、于2015年6月向原告借款8200000元,总借款壹仟零柒拾万元;抵押条款:被告将其名下的下列房屋抵押给原告:1、房屋位于怀化市天星坪的房屋所有权号、房屋预售登记号、房屋买卖网签号:71200xxxxx-08、71200xxxxx-09、71200xxxxx-16、71200xxxxx-17、71200xxxxx-18、71200xxxxx-19作为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2、房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的房屋所有权号、房屋预售登记号、房屋买卖网签号:20xxxxxx-106、20xxxxxx-125、20xxxxxx-103、20xxxxxx-104、20xxxxxx-105、20xxxxxx-138、20xxxxxx-132、20xxxxxx-133、20xxxxxx-134作为抵押物,为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3、房屋位于怀化市正清路的房屋所有权号、房屋预售登记号、房屋买卖网签号、房权号71xxxx906、71xxxx903、71xxxx136作为抵押物,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按期还款义务,甲方有权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协议效力及纠纷解决方式: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2、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后,甲、乙双方均同意由怀化中方人民法院裁决。原告怀化中融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两次将上述借款支付给被告唐蜀军,借款到期后,被告唐蜀军未能偿还所借原告的欠款,形成纠纷。本案原审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唐蜀军欠原告怀化中融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壹仟零柒拾万元;被告唐蜀军将其位于怀化xx大厦的预售许可证号为(20xx-xxxx):房号为106、125、132、133房屋四套及位于怀化市xx桥房产证号为7xxxxxx69、7xxxxxx70、7xxxxxx77、7xxxxxx78、7xxxxxx79、7xxxxxx80房屋六套以570万元抵偿给原告怀化中融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二、被告唐蜀军自愿将其位于怀化xx大厦的预售许可证号为(20xx-xxxx):房号为103、104、105、138四套房屋及位于怀化xx花园房产证号为71xxxx903、71xxxx906、71xxxx136三套房屋待纠纷解决好后抵偿给原告怀化中融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三、被告唐蜀军将上述房产抵偿给原告怀化中融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后,尚欠的借款余额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86000元减半收取43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8000元,由原告怀化中融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再审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唐蜀军因投资周转需要,于2015年4月30日向中融公司出具了2500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按3%计算,借款期限6个月,如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由唐蜀军按月支付1%的违约金,另约定借款如发生纠纷,由中方县法院裁决,同日唐蜀军向中融公司出具同等金额的收条。2015年6月2日唐蜀军又向中融公司出具了金额为8200000元的借条及收条各一份,借款月利率约定按2%计算外,其余约定内容与4月30日借条相同。中融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生自2015年4月30日至6月3日从个人卡号622xxxxxxxxxxx78银行卡分17次向唐蜀军银行账号434xxxxxxxxxxx58的账户转账10700000元。分别为2015年4月30日2500000元,5月7日500000元,5月7日500000元,5月8日500000元,5月8日500000元,5月8日500000元,5月18日1000000元,5月18日500000元,5月18日500000元,5月18日500000元,5月25日500000元,5月29日500000元,5月29日400000元,6月2日500000元,6月2日500000元,6月2日500000元,6月3日300000元。2015年6月3日中融公司与唐蜀军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107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12月2日,借款月利率2%。唐蜀军以其所有的位于怀化市xx坪71200xxxxx-08等6处房产及位于怀化市鹤城区xx大楼的20xxxxx-106等9处房产和位于怀化市xx路的71xxxx906等3处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合同签订后并未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2015年8月3日中融公司与唐蜀军于中方县铜锣湾大酒店再度签署一《补充协议》,就纠纷处理的管辖法院协议约定如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由中方县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唐蜀军一直未予偿还借款本金,中融公司遂于2016年3月诉至本院。本院原审认定基本事实无误。本院再审认为,唐蜀军于2015年4月30日及6月2日向中融公司出具了总额10700000元的借据两份,中融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永生于6月3日前将上述款项陆续全部转账至唐蜀军银行指定账户。邓永生作为中融公司股东,从其个人账户转账公司债务人唐蜀军,该行为属公司股东个人与公司混同现象,可能产生股东与公司共同对外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但该行为并不影响中融公司与唐蜀军双方借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中融公司作为出借人依约给付了协议借款本金,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借款届期唐蜀军未予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清偿义务。本案中融公司仅就借款本金提出权利主张,系权利人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本案原审调解中,唐蜀军与中融公司达成以部分房产抵偿部分债务的调解协议,该部分房产双方当事人虽以《抵押借款合同》协议设定抵押,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唐蜀军负债较多,其非抵押财产若未经评估拍卖等法定程序处置径行折价抵偿给单个债权人,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不宜代替当事人表达物权转移的意愿,是否进行物权转移应由当事人双方自行为之。本案原审调解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不妥,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湘1221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二、唐蜀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怀化中融海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700000元。案件受理费86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91000元由唐蜀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芳审 判 员  熊 平人民陪审员  尹全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晓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