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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0执88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男,1964年1月18日生,汉族,某某县人。申请执行人某某某,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某某县人。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女,1982年2月2日生,汉族,某某县人。申请执行人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130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具体住所。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数额8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债权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执行能力,可随时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130执8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戈胜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彤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