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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引平与李爱明、姚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引平,李爱明,姚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李引平,男。被执行人:李爱明,男。被执行人:姚国华,女。关于李引平与李爱明、姚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3)米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米执字第0015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爱明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4-12203号房产(合同登记号为:Y12098417、预售许可证为:2011056)。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对上述房产进行变卖,且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经本院主持,2017年4���25日买受人白宇(身份证号码:612728198403140232)以1363653元(含大修基金13653元)购买了上述房产。变卖款支付该房屋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贷款本息790613.90元,给案外人陈曙光(身份证号:610528198610110017)兑现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引平兑现350000元其余部分其自愿放弃,余款173039.1元给被执行人李爱明兑现。申请执行人李引平领款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