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1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关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关艳梅,郑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14执7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洪卫,男,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67166537-X)。被申请人关艳梅,女,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申请人郑文明,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关艳梅、郑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14日做出(2016)柘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审查本案执行依据(2016)柘证执字第34号执行证书中被执行人“关艳梅”基本信息错误,本案无法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县支行对本案被执行人关艳梅、郑文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祖丽丽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文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