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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郭玉爱、姚秋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爱,姚秋宏,肖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郭玉爱。被执行人姚秋宏。被执行人肖聪华。本院在执行郭玉爱申请执行��秋宏、肖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人90000元及利息并如实向我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及其它财产信息,于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二、2017年3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三、2017年4月10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郭玉爱同意本院解除对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控制。三、本院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情况,也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25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荣良审 判 员  苏金星代理审判员  魏凌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