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龙帅、阳春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帅,阳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龙帅,男,汉族,万载县人,学生,住万载县。法定代理人:龙某,男,汉族,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被执行人:阳春生,男,汉族,万载县人,农民,住万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阳春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阳春生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龙帅支付赔偿款146925.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2147.3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阳春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149825.42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第8条第(1)、(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汪功胜审判员 黄乃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