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121毛文敏与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文敏,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毛文敏,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东、康宁街北14幢1-2层109-111号。负责人马超,公司法人。毛文敏与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146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毛文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君临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毛文敏尚未实现的债权共4500元(工资4500元,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146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志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