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9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A与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19051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广东省龙川县赤光镇,身份证号码0000********。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市,身份证号码000000000********。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万元;2、被告以人民币19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3%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9200元。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本案相关情况经审理查明,被告先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四张,向原告借款,时间及金额分别如下:1、2016年8月27日借款人民币10万元,约定2016年4月23日前偿还,原告于当日转账人民币10万元至被告本人账户。2、2016年8月31日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次月7日至10日期间偿还,原告于当日转账人民币2万元至被告账户。3、2016年8月31日另外借款一笔人民币5万元,约定同年9月30日偿还。原告提供其当日的现金取款单一张,取款单显示原告从其邮储银行账户取款人民币5万元,原告主张已将相关现金交付给被告。4、2016年9月13日借款人民币2万元,原告于当日转账汇款至被告账户。因被告未能如期还款,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最后一份还款计划书签名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在还款计划书中,被告对以上四笔借款再次予以确认,在最后一份还款计划书中,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已偿还1万),并承诺分三期偿还,具体时间及金额如下: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8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5万元,2017年1月27日前偿还5万元。如未能如期偿还,则以人民币1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支付利息,并承担原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主张债权的相关费用。裁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有借条、转账凭证,还款计划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向原告偿还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8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还款,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但双方当事人在还款计划书中关于按月利率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高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应以月利率2%为限,此外,被告已偿还的本金1万元,不应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且三期逾期,应分别按相应的本金自逾期之日起算,而非全部自首期起算,对原告超出限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还款计划书中约定被告承担其违约时原告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相关费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律师代费人民币19200元,根据本案原告获得支持的请求额计算,未超出广东省律师收费指导标准的上限,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骆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二、被告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8万元本金的逾期还款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人民币8万元自2016年12月1日起算,人民币5万元自2016年12月31日起算,人民币5万元自2017年1月28日起算)。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92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8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516元,共计人民币58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5700元;前期公告费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后公告判决可能产生的费用,亦由被告负担,原告可持公告费收据直接向本院申请执行。以上各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坤东人民陪审员 陈秀英人民陪审员 谢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赵祝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