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5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陈喜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陈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50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8号。负责人:姚润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波,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鹏,山西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喜生,男,195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709673.87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陈喜生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亲贤北街117号2幢1单元2102号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喜生所有的位于太原市亲贤北街117号2幢1单元2102号房屋(房产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068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