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1321号原告: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硕放经发五路26号。被告: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老僧堂镇大靳村驻地。原告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宏阳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7元,由原告无锡军工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守学人民陪审员 岳焕云人民陪审员 曾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春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