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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高进芳与史建辉、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输电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进芳,史建辉,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输电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981号原告:高进芳,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新安县人,个体户,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史建辉,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输电分公司职工,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输电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西路。负责人:方向,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63号。负责人:蔡庄锋,总经理。原告高进芳诉被告史建辉、洛阳龙羽集团有限公司输电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石平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