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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河南龙圣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民初85号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康庄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2361A。法定代表人:潘官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龙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钟繇大道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62495295H。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台州市冰雪儿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朱国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