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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高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高,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521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泸县福集镇花园路94号。法定代表人龙维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文润丽,该局职工。被执行人刘高,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8日,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敏,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2日,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刘高、李敏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撤回非诉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德芳审 判 员  陈永庆人民陪审员  游光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