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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宋沙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宋沙沙,荆延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被执行人:宋沙沙。被执行人:荆延海。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沙沙、荆延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62020.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沙沙、荆延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岩 更多数据: